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联合印发《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2024年版)》,明确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全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代理合同支付代理服务费,不得恶意压低招标代理服务费,降低服务质量,不得以招标项目未完成工程审计而拒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委托合同(鼓励使用电子合同)中,应明确招标项目负责人员的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人员不得随意替代或更换。
以下为全文——
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2024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创新适应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新型体制机制,构建“1+3”“机器管招投标”系统,进一步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助力海南清廉自贸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2024年版)》(以下简称《若干措施》2024年版)。
第二条 本《若干措施》2024年版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投资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包括实施代建、代管以及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通过市场择优方式选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的代理机构除外)开展招投标活动,并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也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全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代理合同支付代理服务费,不得恶意压低招标代理服务费,降低服务质量,不得以招标项目未完成工程审计而拒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委托合同(鼓励使用电子合同)中,应明确招标项目负责人员的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人员不得随意替代或更换。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代理权限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开展招投标活动,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违背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招标人的违法违规要求和行为;
(二)擅自修改标准化、格式化的招标文件,或在招标文件中隐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三)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四)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或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提供便利;
(五)抽取与招标项目特点、技术复杂程度等不相符的专家;
(六)“吃拿卡要”故意刁难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拒发或逾期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 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根据造价咨询合同、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等成果文件,并对编制的成果文件的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投标人应当增强契约精神和守约观念,诚实守信、恪守商业道德,加强企业自律,不得存在出借资质、参与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根据招标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标准和规定填报时间要求填报关键岗位人员信息,中标后原则上不允许更改关键岗位人员。从投标文件提交之日起至中标候选人公示之日期间,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其他项目投标中重复使用,已经中标的项目负责人不得重复参与其他项目投标,并对投标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计价软件开发单位应当根据《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标准》以及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对接标准完善投标报价的计价软件功能,做好技术支持服务,不得为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向潜在投标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组价服务,不得提供清除和篡改软硬件信息功能。
第九条 “机器管招投标”系统将根据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自动匹配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提供免费下载的电子招标文件(需要提供纸质资料的可收取工本费)。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条 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评标办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简易评估法和综合评估法。
(因基于人工智能的“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未完成,暂不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招标控制价<1200万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二)招标控制价<800万的市政工程(桥梁工程除外)项目;
(三)专业承包工程项目。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审因素包括投标报价、企业诚信评价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诚信评价等3个方面内容,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选择评审因素,具体做法见附件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鼓励采用简易评估法。
简易评估法的评审因素包括投标报价、企业诚信评价、拟派项目负责人诚信评价、企业智能建造能力评价等4个方面的内容,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选择评审因素,具体做法见附件中简易评估法。
第十三条 “机器管招投标”的项目,投标时不再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由投标人作出承诺,中标后按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招标人在同一时间段实施多个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且类型相同、标准一致、地址相同或相连的同类工程,合并后未达到提高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可根据需要合并成一个标段或者数个标段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划分标段招标的,评标办法应按照规模标准最大的标段来确定。
第十六条 “机器管招投标”一般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一)建筑高度>100.0m或大跨度(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跨度框架≧18m;钢结构的,屋盖结构跨度≧60m)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二)单跨≧40m、总长≧100m的大型市政桥梁工程项目;
(三)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四)因招标人不可预见等原因造成工期紧、风险不可控或涉及重大民生工程的,经项目属地市县人民政府评估后决定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
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原则上不得少于60家(投标人数不足60家时,不再进行资格预审,转为“机器管招投标”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按下列不同方式选择其中一种开展招投标活动:
(一)机器管招投标;
(二)机器管招投标+评定分离;
(三)资格预审+机器管招投标。
省属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经企业内控“三重一大”会议研究决定的,可试行采用资格预审+机器管招投标+评定分离方式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招标文件的获取、投标文件的递交、发布公告的媒体、联系方式;
(二)建筑业企业、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诚信评价等级和排名;
(三)拟签订的合同主要条款;
(四)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等成果文件。
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包括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和评审的20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两个部分。
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应包括招标控制价封面,签署页,目录,编制说明,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综合单价分析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单位工程人材机汇总表,暂列金额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等全部内容,招标项目计价中的风险范围。
评审的20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应包括(20项评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汇总表(20项评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其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和应等于招标控制价总价),(20项评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20项评审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20项评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主要材料汇总表,20项评审主要材料汇总表等内容;
(五)评标标准和办法;
(六)投标报价要求,包括投标报价封面,签署页,目录,编制说明,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20项评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汇总表,(20项评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20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20项评审主要材料汇总表和其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表等;
(七)投标有效期。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加强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管理,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第十八条第(四)项要求,公布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按照附件“评标办法”规定勾选出需要评审的20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20项主要材料,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的总价,并按下列要求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造价电子文件:
(一)招标工程量清单为xml格式文件,招标控制价为xml、excel、pdf格式文件;
(二)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应当记录软硬件所有信息;
(三)招标工程量清单的xml格式文件中所有元素不得包含定额子目信息,且编码不得重复。
第二十条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后,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参加“机器管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参与投标竞争。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在企业信用、类似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依法诚信参加投标,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的;
(二)投标截止前处于被暂停、取消或限制投标资格状态的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失信主体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尚在处罚和惩戒有效期内的;
(三)财产被司法机关接管或冻结且导致中标后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六)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举报,干扰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投标资格的。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前组成,并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事项,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按照本《若干措施》2024年版的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交易平台要求进行加密和解密;
(二)投标报价应由注册在本单位的一级或二级造价工程师进行编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并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上加盖负责编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公章以及负责审核的一级注册造价师执业印章;
(三)投标报价不得删除招标工程量清单记录的软硬件信息。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具备自主经营管理能力,配足配齐经营活动所需相应的人员、技术装备。使用自有办公设备(能够安装交易平台提供的投标编制、签章、加密、软硬件信息记录软件)编制、加密、递交、解密投标文件,禁止与其他投标人共用办公设备和网络通道,禁止使用虚拟机,禁止与他人共享投标文件内容,禁止篡改软硬件信息。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的,应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保险保证、银行保函、担保保函等形式。采用保险保证、银行保函、担保保函等电子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需在投标文件中同步附上线上电子保函原件、投标人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支付保函费用的转账凭证以及保函机构出具的电子发票。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机器管招投标”系统编制并加密后上传投标文件,投标人成功递交投标文件后,系统应当即时生成投标文件递交回执单。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简易评估法招标的项目,中标人应在开工前,结合项目实际并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等法规规范编制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对涉及超高超限、大跨度、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施工难度超常规的项目,应进行技术论证和审查,并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采用线上、线下或线上线下(现场)相结合方式开标。
第三十条 采用线下开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投标人解密的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企业诚信评价、拟派项目负责人诚信评价等级及排名,投标报价等内容。
采用线上开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线上开标大厅展示投标人名称、企业诚信评价、拟派项目负责人诚信评价等级及排名、投标报价等内容。投标人应当在线自行阅览,如有异议需在异议时间内进行线上异议,超过异议时效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一条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第三十二条 开标结束后,“机器管招投标”系统将自动对所有投标文件的IP地址、计算机网卡MAC地址、计价软件加密锁号、设备序列号以及投标联系人等信息进行比对,筛选出合格投标文件进入评标环节,如投标人之间的上述信息中的任何一项存在雷同的,将不得进入评标环节,并自动保存后推送给行业监督部门,由行业监督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机器管招投标”系统中设定评标程序,全流程由“机器”自动评标。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机器”的评标结果进行复核,没有发现“机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偏差以及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修改“机器”的评标结果;如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偏差以及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根据“机器”推荐的排序依次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评标报告,经评标委员会签名确认后生效。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如实填写原因和理由。
第三十四条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经查实提供投标保函、财务审计报告等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根据“机器”推荐的排序依次确定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提前制定定标工作规则和定标方案。
定标可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等方式,坚持择优与竞价相结合,择优为主的原则,细化择优要素等内容。
第五章 履 约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依法确定中标人,逾期未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评标报告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根据招标文件约定,按照《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规定,登录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填报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拟派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并将填报信息提交给招标人。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应按规定到岗履职、考勤。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及时报告行业监督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根据评标结果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填报的关键岗位人员不符合招标项目配备标准的;
(二)未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填报的。
第三十九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可按投标人提供的保函保单向承保机构提起投保金额索赔。
第四十条 中标人应严格履行施工合同约定,依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机器管招投标”项目履约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琼建管〔2024〕204号)有关规定,加强履约管理,如因中标人原因造成没有履约的,建设单位可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向中标人提起索赔,并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登录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与中标人线上签订施工合同,或在线下签订施工合同后及时将施工合同上传;在5日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若干措施》2024年版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若干措施》2024年版自2024年10月22日施行,有效期3年。2023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修改<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试行)》(琼建规[2023]11号)、2017年12月27日印发的《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琼建招[2017]337号)同时废止。